校医院
学生医疗经费管理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6 09:33:40 点击数:

 

                                  学生医疗经费管理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的医疗保健工作,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其身体健康,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校医院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预算分配计划,合理地安排使用医疗费用。严格掌握医疗经费开支,确保学生医疗保健的需求。学生使用的药品及诊疗项目须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长春市城镇居民医保药品目录》、《长春市城镇居民医保诊疗项目》范围内。享受门诊公费医疗保健待遇的学生包括: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新生入学后经校医院体检合格者,校医院免费为其办理《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作为其享受门诊公费医疗保健的凭证。医疗证仅限定于本校医院内使用。医疗证丢失补办时,需持有本人学生证、本人照片及保健科的证明到校医院收款处办理。学生就医时,须持有本人的医疗证,不得借用他人医疗证,一经发现,收回医疗证,按自费人员处理。学生在门诊就诊时,医生应根据诊疗需要开具医嘱和处方,不允许学生点名开药、检查,不允许擅自涂改处方、病历文书等,违者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不良后果者,责任自负。门诊处方执行三天药品剂量。同一处方不应出现两种作用相同或作用相似的药品。毒、麻药和抗生素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按如下比例承担医疗费:

一、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诊时,使用《长春市城镇居民医保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中甲类药品,学生个人自付比例为10%。

二、特殊情况下,使用《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学生个人自付比例为20%。

三、经校医院同意转往上级医院诊疗的,检查范围必须符合医保服务范围中的甲类,学生自付比例为10%。原则上不能在上级医院门诊开药及治疗,但可以将治疗方案带回校医院进行治疗,校医院不具备的药品及诊疗措施,经校医院院长同意可在上级医院治疗。

四、使用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及生物制剂,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费。

五、因教学、实习在外地的学生,患病时门诊就诊应在当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用药及诊疗服务范围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回校后按规定比例报销。需住院和门诊大病、意外伤害时,应按长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六、学生假期期间,除门诊急诊外,原则上不予报销慢性病诊治医疗费。

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严格执行我院转诊制度,凭转诊单、诊断、复写处方或用药处置清单、国家统一印制带税检章的医疗卫生专用发票及本人医疗证等相关材料到校医院报销。

门诊转诊及转院程序门诊转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因病情特殊,需要到上级医院诊治者;

二、由于校区医院技术和设备的限制,对一些疾病不能诊治者。

转诊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门诊医师提出转诊申请。

二、在门诊病历中出具较为详尽的“病情介绍”。

三、报校医院院长批准后,方可转送或介绍到市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治。

转诊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病情较重的学生转院时,须向其所在学院辅导员老师、或家属交代病情,并指派医护人员护送,要做好转送途中的意外防范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服务项目,复写处方或用药处置清单制度,用药原则按照范围,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杜绝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节约经费开支,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如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经费浪费,学校有权拒付其款项。

三、急诊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校医院报告登记,可到就近医院进行诊治,否则不予报销。

四、传染病患者,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转诊到传染病专科医院诊治。

五、精神病患者,转诊到专科医院诊治

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1.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及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费。

2.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院外会诊费。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4.省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他医疗服务费用。

5.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治疗色素斑、黑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唇裂、痦痣、腋臭、多毛症、对眼、斜眼、近视、弱视、眼残缺、重睑成形术、打耳眼、脱痣、激光美容平疣、除皱、美容按摩、洁齿、镶牙、牙列不整、色斑牙、黑黄牙治疗;治疗先天性斜颈、先天畸形足、平足、O型腿、X腿、多指、肢体残缺的费用。

6.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如助长、增智、瘦弱、食疗等费用。

7.新生入学体检、毕业生体检、考研体检各种健康体检的费用。

8.注射各种疫苗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9.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0.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1.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2.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其手术费用。

13.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14.近视眼矫形术。

1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1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7.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8.毒品、麻醉药品成瘾症、酗酒中毒症、戒毒、戒烟等费用。

不予报销的其它费用

1.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杀、自残及燃放烟花鞭炮伤残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2.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

3.新生入学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学籍期间的个人医疗费用。

4.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

5.跨年度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6.新生入学前已患有不影响入学的疾病,应与校医院签订协议,如需继续用药治疗、入学后复查、复发、加重时的检查治疗费用个人负担。

7.未加入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

上交审核票据时间为每月月末周五下午到校医院二楼综合事务部。

医疗费每学期报销一次,具体时间由校医院自行安排。

 

学生外出就诊医疗费报销流程

 

 校医院诊治    如遇疑难问题填写转诊单       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治   与校医院反馈转诊单            相关医疗费发票 所在学院辅导员签字                    校医院综合事务部主任审核 医院院长院内审核 学校财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发放给学生本人

备注:2017年上学期学生外出医疗费报销80﹪,住院费去掉所有自费项目,下学期报销90﹪,外地住院治疗费统筹报销基础上原则上报销1000.00元。

吉林财经大学医院

 

学院电话:0431-84539120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吉公网安备 22017202000216号 备案号:吉ICP备10200631号-2

学院微信公众平台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吉林财经大学校医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